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金华江治理二期工程(武义江右岸洪坞桥-孟宅桥段、东阳江左岸燕尾洲-宏济桥)施工Ⅲ标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7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2019〕526号



金华市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晏文忠、毛建峰、丰巧婷、王光华、张佳、金晔军、何佳,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金华市本级金华江治理二期工程(武义江右岸洪坞桥-孟宅桥段、东阳江左岸燕尾洲-宏济桥)施工Ⅲ标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发给你们。


附件:金华市本级金华江治理二期工程(武义江右岸洪坞桥-孟宅桥段、东阳江左岸燕尾洲-宏济桥)施工Ⅲ标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金华市本级金华江治理二期工程(武义江右岸

洪坞桥-孟宅桥段、东阳江左岸燕尾洲-宏济桥)

施工Ⅲ标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


投诉人:金华市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

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陆高波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晏文忠、毛建峰、丰巧婷、王光华、张佳、金晔军、何佳)

第三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李远海


在“金华市本级金华江治理二期工程(武义江右岸洪坞桥-孟宅桥段、东阳江左岸燕尾洲-宏济桥)施工Ⅲ标”(招标编号:E3300000007000117010001)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核实异议后,于2019年11月13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致函招标人和被投诉人、第三人协助调查等方式,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事项及主张:中标候选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业绩“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巫山县江东库岸综合整治工程(一期)三标段(K1+000~K2+226.529)”,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并提供了向业绩业主的征询函、业绩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图等证据,要求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陈述:中标候选人提供的关于工程规模、特征的证明材料为业主证明,其他材料无法证明其工程规模、特征。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述:根据《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建市〔2004〕85号)所列的中型水利工程要求,该工程完成土方量224万立方米,达到中型水利工程标准。

现查明:(一)金华市本级金华江治理二期工程已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浙发改设计〔2018〕50号文批准建设,并已列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金华市本级金华江治理二期工程(武义江右岸洪坞桥-孟宅桥段、东阳江左岸燕尾洲-宏济桥)施工Ⅲ标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5日评标。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96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30日。

(二)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中对投标人企业业绩要求为:2014年9月1日以来完工的单个标段合同价(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金额为准)5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及以上水利工程施工业绩〔如业绩为堤防工程(含海堤工程),则堤防的防洪标准50年一遇及以上或堤防等别为2级及以上〕(工程规模的判别标准按SL252-2017)。日期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或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中,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包括水库总库容、保护人口、保护农田面积、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重要性、年饮水量、发电装机容量。

(四)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一个企业业绩,为“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巫山县江东库岸综合整治工程(一期)三标段(K1+000~K2+226.529)”,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验收交接证明、法人验收意见书、业主证明。

其中,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验收交接证明和法人验收意见书中均未体现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内容,也未体现堤防的防洪标准和堤防等别。既未能证明涉案业绩为中型以上水利工程,也未能证明堤防的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及以上或堤防等别为2级及以上。

业主证明中,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证明了工程规模为中型,但业主证明不属于招标文件约定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响应格式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仅仅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形式之外的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超越了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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