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19〕40号)

发布日期:2020-01-21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


当事人:于保林

身份证号码:52010319******3215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新区路

单位: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博

身份证号码:51130419******5615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金宝镇

单位: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收到举报,反映你公司在参加“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凤美盾构区间抗浮板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张磊业绩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

本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你公司在参加2018年“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凤美盾构区间抗浮板工程”投标过程中,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青岛市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施工03标段竣工验收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于保林担任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博受于保林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其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罚款: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349739元(中标项目金额142077777元,按千分之九点五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于保林和直接责任人赵博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28225元(单位罚款数额1349739元,按百分之九点五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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