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19〕38号)

发布日期:2020-01-21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玉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7421139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 1 号裙楼三层


当事人:叶玉敬

身份证号码:44030619******0030

单位: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


当事人:方燕燕

身份证号码:33068219******7828

单位: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


你公司在参加“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II 标段”投标过程中,涉嫌有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本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2018年“中国人寿大厦建设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II 标段”招标过程中,你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系在本项目投标人浙江悦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编制,且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投标时,叶玉敬担任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燕燕受叶玉敬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罚款: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81692.66元(中标项目金额83098952元,按千分之七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叶玉敬和直接责任人方燕燕分别处罚款人民币40718.49元(单位罚款数额581692.66元,按百分之七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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