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19〕45号)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402004N

地址: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


当事人:陈兴龙

身份证号码:33071919******0736

单位: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


当事人:周丽娟

身份证号码:33018219******2621

单位: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


你公司在参加“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庆春路院区 8号楼改造工程”投标过程中,涉嫌有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本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9月16日,本机关收到你公司提交的申辩意见:我公司在本次工程投标中的授权委托人和标书制作人周丽娟,将带有电子投标文件的U盘及CA锁在打印店使用过,且用后未将U盘完全退出;软件公司回复在同一台电脑上前后使用过两把CA锁就很有可能出现投标文件一致的情况;我公司多次获得“浙江省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荣誉,不会也不允许进行类似的串标违法行为;我公司对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本次招投标活动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将引以为戒,深刻反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希望酌情从轻处理;等等。陈兴龙、周丽娟未就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对于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已予以充分考虑。

现查明:在2018年“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庆春路院区 8号楼改造工程”招标过程中,你单位与本项目投标人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投标时,陈兴龙担任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丽娟受陈兴龙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罚款: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25170.21元(中标项目金额20861701元,按千分之六计算);

2.对你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陈兴龙和直接责任人周丽娟分别处罚款人民币7510.21元(单位罚款数额125170.21元,按百分之六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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