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太嘉河及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后续工程施工2标(北横塘)投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2020〕3号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市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现将太嘉河及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后续工程施工2标(北横塘)(招标编号:E3300000007000146006001)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0日




太嘉河及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后续工程

施工2标(北横塘)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


投诉人:湖州市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

住所地:湖州市田盛街1500号1幢

法定代表人:罗杰

被投诉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

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法定代表人:何占颂


在太嘉河及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后续工程施工2标(北横塘)(招标编号:E3300000007000146006001)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于2019年11月8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致函招标人和被投诉人协助调查、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事项及主张:本项目中标候选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毛运通)的业绩涉嫌弄虚作假。并提供了业绩项目监管部门霍林郭勒市水务局回函、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息等证据,主张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被投诉人申辩:业绩项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后重组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经理奚玉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正常履约,由毛运通主持项目全面工作。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在业主单位正式备案。

在本项目投标时,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了解情况,用毛运通作为项目经理(因住院不能正常履约),我公司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杨世平陈述:“项目经理一开始是奚玉新,后因身体原因无法履约,毛运通是项目副经理并履行经理职责,公司内部发过一份文件但业主那边没有履行过变更手续”。

现查明:(一)太嘉河及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后续工程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浙发改设计(2019)141号文批准建设,并已列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本标段于2019年10月22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3日评标。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等83家单位参与投标,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6日。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对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资格要求为:自2015年1月1日〔日期以完(竣)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金额为4000万元(金额以中标价或合同价为准,对应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及以上的河道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施工项目。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或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

(三)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毛运通的业绩为“霍林河霍林郭勒市城区段防洪工程施工第一标段”,证明材料为: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合同显示,签订时间为2011年7月11日;完工验收鉴定书显示完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1月28日。

(四)业绩项目监管部门霍林郭勒市水务局证实:“霍林河霍林郭勒市城区段防洪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12月11日,项目经理为奚玉新,且未变更过项目经理。并出具了协议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及竣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

(五)查询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霍林郭勒市城区段防洪工程项目经理为奚玉新,开工日期为2007年12月1日,完工日期为2011年7月1日。

本机关认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加“太嘉河及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后续工程施工2标(北横塘)”项目投标时,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毛运通业绩“霍林河霍林郭勒市城区段防洪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存在弄虚作假,投诉情况属实。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局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成立。

二、招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做好后续招标投标工作。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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