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停止收取杭甬运河船舶过闸费及三堡船舶过闸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0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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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改价格〔2019〕378号

 

杭州、宁波、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中“原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船舶过闸费并已取消的,不得再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并管理”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停止收取杭甬运河船闸及三堡船闸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杭甬运河(包括新坝船闸、塘角船闸、大厍船闸、通明船闸、蜀山船闸、姚江船闸)船舶过闸费及三堡船舶过闸费不再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二、杭甬运河船闸及三堡船闸收费停止后,各地要根据船闸运营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保障运营维护经费。

三、各地要督促船闸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停止收费的政策公示、宣传解释工作,指导船闸运营管理单位提高服务质量。要密切关注杭甬运河及三堡船闸的运行情况,保障各船闸正常高效运行。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四、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作推进中遇有相关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29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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