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19〕29号)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陈华东

身份证号码:1306031970******12

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长板巷远大花园

 

本机关在现场监管中发现你在参加“浙能嘉兴1号海上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评标过程中涉嫌有应回避而不回避行为。

本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发改法字〔2019〕16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就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你作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2018年11月13日至14日担任“浙能嘉兴1号海上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编号E3300000001000727002001)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为本项目投标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在评标过程中,你未就自己与投标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罚款:

禁止你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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