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能源〔2019〕311号

 

温州、绍兴、舟山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1097号)精神,我省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舟山市六横镇小郭巨临港产业园、苍南县龙港镇彩虹智慧创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纳入国家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舟山市六横镇小郭巨临港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应依法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优选确定项目业主。请绍兴、舟山市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并在2019年底前明确项目业主。业主招标工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645号)执行。

  苍南县龙港镇彩虹智慧创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由浙江隆鑫彩虹售电有限公司承担建设运营责任。

  二、项目业主确定后,要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抓紧完成增量配电网公司的组建,强化法人治理机制。组建完成后,书面报告我委。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要抓紧编制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规划工作按照我委《关于做好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办能源〔2019〕7号)执行。

  审批通过的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是增量配电网建设的基本依据。增量配电网公司依据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向浙江能监办申请供电业务许可证。

  四、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增量配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五、增量配电网公司应按照划定的供电营业范围开展相关业务,拥有和承担与国家电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各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电网调度运行和保障供电的相关规定,监督增量配电网公司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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