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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19〕22号)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广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凤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9371P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1706房

 

当事人:王衎

身份证号码:4401021973******11

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建设二马路12号之一

单位:广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梁宏伟

身份证号码:3306241979******15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丽阳苑4幢2单元302室

单位:广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杭州地铁6号线二期工程土建施工监理JL6-8标段”招投标活动中,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发改法字〔2018〕2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郭凤贤提出申辩意见,认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应该是王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王衎本人也提供了对此认可的情况说明;梁宏伟提出申辩意见后,又提供了认可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经研究,本机关决定采纳郭凤贤提出的申辩意见,并再次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发改法字〔2019〕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就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杭州地铁6号线二期工程土建施工监理JL6-8标段”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影响了招标结果的公正性。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罚款: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2060元(中标项目金额11340000元,按千分之九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王衎和直接责任人梁宏伟分别处罚款人民币9185.4元(单位罚款数额102060 元,按百分之九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浙江省财政厅省级国库(罚没款须知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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