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2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价格〔2019〕305号

 

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绿色发展电价政策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企业用电

(一)根据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实行临时优惠电价的函》(浙价资〔2016〕179号)规定,乡镇污水处理厂生产用电暂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至2019年底。到期后,恢复原有电价执行,其中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生产用电,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

(二)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文日之间的容量(需量)电费,由电网企业组织退补。

二、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及港口岸电设施用电

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和港口岸电设施用电继续实行两部制电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  

三、海水淡化用电

取消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3〕273号)中关于海水淡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恢复原有电价执行,其中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

四、沼气发电上网收购价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54号)的有关规定,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发电上网收购价执行省定光伏电站上网收购价格。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将我省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含税,下同),已经低于沼气发电原执行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为继续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9年7月1日起,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发电上网收购价统一调整为沼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即每千瓦时0.666元。

以上电价调整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请组织安排各级电网企业,切实做好本次电价调整的宣传和电费结算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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