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图标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动态资讯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9 来源:省发改委基础处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重大公路水运项目前期推进机制和投融资体制机制,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6月19日至6月27日),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发送至邮箱lcx@zmctc.com,或来信至“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处”,邮编310025,联系人:李成蹊(0571-87056289)。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19日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重大公路水运项目前期推进机制和投融资体制机制,着力强化资金、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着力加快公路水运重大项目前期进度,着力加大交通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加快构建3个“1小时交通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前期研究,提高前期质量

  1. 强化规划引领。聚焦聚力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倡议和我省“四大建设”决策部署,全面开展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十四五”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出台长三角一体化综合交通规划(浙江篇)、省道网调整方案,进一步优化加密网络、优化枢纽布局。抓紧研究梳理“十四五”综合交通提前启动项目,尽快新谋划提出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高速公路、国省道、高等级航道、沿海码头等重大项目。依托省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公路水运重大项目储备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深化技术方案研究。鼓励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深度(采用1:10000精度)开展储备库项目建设方案研究,固化线位方案、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和互通、枢纽、港区、跨航桥梁等关键节点,做好与在建或拟建的油气管线、铁路、航运、电力输变电工程拟交叉穿越的线位和点位的空间预留,落实空间线位、点位保护措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衔接,落实“三区三线”空间管控深度和精度要求,并做好“三区三线”与项目线位、重要点位的空间相互预留。(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 尽早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尽早委托开展环保、水利等相关专题研究,及早发现影响项目的敏感因素,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对环保、水保等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快专题文件审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项目管理,提高审批效率

  4.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新出台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抓紧修订《浙江省政府投资条例》(省政府令363号)。按照“一事不两办”的原则,优化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财政意见、调整概算的程序,合理设定需调整可研的条件。吸收近年来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简化规划已明确、投资规模小的项目审批流程。制订豁免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清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5.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核流程。对于审批类的政府投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在项目建议书报批时出具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出具相应的资金承诺函。各级发改部门应在“工可”审批阶段征求财政部门关于评估地方债务风险和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合理性的意见,财政部门应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初步设计阶段概算不超项目估算的,不再征求财政部门意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 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审批流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实施机构开展前期工作,依次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PPP实施方案审查并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完成社会资本遴选后,及时办理项目法人变更。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由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也可参照特许经营类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7. 强化项目前期工作衔接。参照《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有关精神,探索开展公路水运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咨询试点,试点实行“工可”和勘察设计一次性招标,开展跨阶段的工可、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综合性、多形式、全过程咨询服务,强化前期研究深度和前后道研究共享协同,为公路水运项目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共享项目信息,项目工可完成专家审查后可开展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完成专家审查可开展施工图审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8. 重要节点工程可先行实施。在交叉或毗邻区域,其他项目先行施工将造成列入公路水运重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施困难,或代价巨大,或导致先行项目拆除重建的,尽可能同步实施先行项目和储备库项目受影响区域的节点工程,避免重复投资和不利社会影响。储备库内项目节点工程具备单独报批条件的,可单独报批;节点工程不具备单独报批条件的,可委托交叉先行项目实施;节点工程不新增用地的,可经投资主管部门项目赋码并经具备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后直接组织实施。先行实施的节点工程最终纳入整个规划项目。(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9. 优化投融资模式。近期拟新开工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或经营性高速公路模式,其中,国高网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申请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补助;符合条件的其他公路水运项目,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在工可阶段,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公路性质和收费年限,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积极为项目配置经营资源,探索“交通+资源”、“交通+旅游”等联合开发机制,充分发掘项目的经营性潜力,为稳定投资回报率、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强化项目资金保障。总投资100亿元以上(加快发展地区、海岛地区70亿元以上)的跨设区市和跨省(市)的特大高速公路、内河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由省级层面帮助统筹协调项目资本金。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我省重大公路水运项目的专项债、车购税。要及时研究修订省道补助标准,优先保障列入四大建设及加快发展县的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水运项目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地要按照协议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1. 创新融资机制。切实加快省交通基础设施(太平)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加大对重大公路水运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省交通集团,省交通运输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展收费高速公路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ABS)、公募REITS融资模式创新试点,盘活优质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形成资产变资金、资金变资本,同时引入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多种金融工具并同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机制体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用地保障,优化用地报批

  12. 强化用地统筹保障。对由省级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项目,省级统筹保障规划预留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省内条件补充耕地指标。对于同时列入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4+1”重大项目实施计划的地方审批(核准)省道项目、水运项目,省级优先解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格执行交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有关规定,严格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接线工程和其他附属设施设置原则、条件、标准等要求,防止不合理的用地“搭车”,合理确定项目用地红线。(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 优化用地报批服务。地方人民政府要科学确定项目农转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及供地方案,切实提高用地报批“四方案”组件的质量。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交通项目用地组件报批工作指导,提高报批组件的审查审批效率,跟踪协调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情况并及时补件。开辟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项目用地跨设区市的,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报批项目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协调机制

  14. 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属地人民政府在推进重大公路水运项目纳规、前期和建设中的主体责任。项目规划阶段,各地要编制规划研究报告,对于项目土地、资金已明确的项目优先列入规划。项目前期阶段,属地人民政府应牵头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前期责任主体,倒排前期推进计划,强化前期推进。项目建设阶段,实行征地拆迁总包干模式,压实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征迁工作按时完成,实现项目无障碍施工。(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5. 完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对项目推进遇到需要省级层面统筹推进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要及时召开专题协调会,重大问题及时提交省综交领导小组、省重大项目协调例会协调,合力破解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等难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16. 有效发挥省属国企作用。省交通集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2017年1号文件精神,发挥省级平台公司主导作用,坚持市场化方式,公平参与我省高速公路投资建设。省海港集团、省机场集团要切实发挥相应领域投资、建设、运营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省机场集团)

  17.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全面开放公路、水运领域市场,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各地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或经营性高速公路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依法合规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鼓励各地人民政府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规定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和内河航运设施。(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