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精神,我们起草了《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25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编制依据。本次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和审批制度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职能分工。在《实施办法》中,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我们将各工作环节的管理责任清晰界定:全省各级发展改革管理部门投资处(科)室是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处(科)室,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各专业处(科)室是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处(科)室,负责各自专项项目的推进和落实工作、稽察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三)关于项目上报条件。申报项目一是应该为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二是必须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三是应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四是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同等效力的许可文书)。因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特殊性,可在项目补助计划下达后60天内,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四)关于申报程序。根据委党组提出的“自由裁量权归零”的要求,我省所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需上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一是项目上报。各设区市项目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汇总、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项目由有关厅局负责汇总、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二是项目下达。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批复和下达中央投资补助的专项,由省发展改革委各项目管理处室审核汇总,会签项目管理综合处室和稽察办,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改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或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专项,由省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按本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提出分解计划,会签项目管理综合处室和稽察办,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
(五)关于项目的实施和监管。一是加强月调度工作。计划下达后,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厅局应按要求及时组织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通过在线平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填报。二是强化项目稽查。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今后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三是完善惩处追责机制。对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厅局、项目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都明确了追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