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19-33164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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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3 15:3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切实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委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下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区域节能审查的依据、定义和管理部门。《办法》规定的区域为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及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办法》规定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及时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区块能耗标准内容、区域负面清单和区域节能审查、承诺备案管理的程序要求等。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区域概况、产业现状、布局及发展分析、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能源“双控”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区域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能源“双控”目标,制定区域能耗标准。区域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省级节能审查负面清单是,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能耗10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上的投资项目。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前向本区域节能审查机关或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至十九条,规定了区域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和法律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法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明确了《办法》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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