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12-09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能源〔2019〕477号


兰溪市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要求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关停相关事宜处置方案的请示》(兰发改〔2019〕32号)收悉。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电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和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177号),经研究,同意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位于金华兰溪市云山街道,根据《关于兰溪热电厂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江省计经委设计〔1986〕32号)、《关于兰溪热电厂增容的批复》(浙计经建〔1990〕22号)和《关于兰溪热电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浙经贸能源〔2004〕144号),建有6MW抽凝汽轮发电机组2台,3MW背压汽轮发电机组1台。现实施全厂关停,核定关停机组总容量15MW。

二、请你们督促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方案,妥善处理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确保关停工作平稳进行。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和签订关停协议的补充通知》要求,需由兰溪市人民政府、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和我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落实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续问题。

四、请你们督促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在2019年底前,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和烟囱中的任两项,达到不可恢复性状态,并留存机组铭牌照片及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影像资料。我委将在现场复核确认后,出具《关停核查确认单》。未按淘汰关停标准拆除的机组,不得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五、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3年发电计划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我委现场复核通过,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六、请你们督促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及时出具《机组关停削减用煤量承诺书》,关停的15MW机组容量及对应的煤炭削减量,实行省级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项目建设。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抄送:省电力公司,金华市发展改革委,金华市人力社保局,兰溪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市供电公司,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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