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车站装修花岗岩采购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2019〕481号


麻城市嘉盛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富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现将《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车站装修花岗岩采购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




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车站装修花岗岩采购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


投诉人:麻城市嘉盛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白果镇徐家咀村

法定代表人:王艺东

被投诉人: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延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解放

招标人:杭州杭富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516号T2楼

法定代表人:赵毅


在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车站装修花岗岩采购(招标项目编号:E3300000001000301102001)招标过程中,投诉人经异议程序不服招标人答复,于2019年10月17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查阅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致函招标人和被投诉人协助调查,向律师发函征求意见等方法,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人陈述:中标候选人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编号为(2017)苏0582刑初214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资格。要求招标人取消被投诉人的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申辩:编号为(2017)苏0582刑初214号的刑事判决书所述为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于2008年向黄瑞鑫行贿,该判决书所涉工程系张家港的羊留正总承包了张家港海关大楼的外墙改造工程,张某系该项目现场业务员,非公司正式员工且该行为是张某个人行为,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该判决书并未判决公司单位行贿罪。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荣枝并无行贿犯罪记录。

招标人陈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为(2017)苏0582刑初214号中,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向黄瑞鑫行贿人民币30000元整的情况属实,但上述事实不能证明中标候选人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有行贿犯罪记录。

经查明:(一)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为2019年省重点建设项目。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车站装修花岗岩采购招标公告于8月7日发布,10月8日在省交易中心开标,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在内的17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得分93.51,公示期为10月10日至10月14日。投诉人先于10月11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不服招标人10月12日作出的答复,于10月17日提出投诉。

(二)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

(三)招标文件并未对拟派项目负责人作出除无行贿犯罪记录之外的资格要求。

(四)福建凤山石材本次投标活动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陈荣枝(身份证号:3505211985******15)。

(五)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6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未查询到以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人的行贿犯罪判决书或认定其构成行贿罪的判决书,也未查询到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解放及本次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荣枝的行贿犯罪记录。

(六)(2017)苏058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瑞鑫犯受贿罪。该判决书的主要事实之一为黄瑞鑫收受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0元。该判决书中未认定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行贿行为,也未认定其构成行贿犯罪。

本机关认为: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响应格式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和评标的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查询方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未查询到福建省凤山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投诉缺乏事实根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局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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