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19-33179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9-11-22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 统一编号:ZJSP02-2019-0017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2 12:5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主要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清理范围

对省发展改革委2002年至2018年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清理。其中2002年至2010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7〕213号)明确保留的45件为基础开展清理;2010年至2018年我委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以纳入浙江省法制服务网公示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的60件为基础开展清理。原物价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价法〔2017〕168号)明确保留的613件为基础开展清理。

三、主要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主要公布了《省发展改革委2002年至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省发展改革委2002年至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继续有效文件94件,废止(失效)文件189件。其中,针对具体定价类文件,经与省司法厅沟通对接,明确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此次清理中涉及的定价类文件,确定不再适用的,已列入《废止(失效)文件目录》;继续适用的,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但因其性质已明确为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影响其指导实际工作。

 

 


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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