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2019〕40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宁波市通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工作过程中,重要进展、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有关部门。

联系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处

联系电话:87052908(兼传真),87053610

电子邮箱:yinsh.fgw@zj.gov.cn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19年9月20日

 

 

 

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消除我省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省级部门以及市、县政府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包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请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开展治理。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

(一)法规文件清理。结合我省先期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规定专项清理工作和“有效目录”管理机制,进一步做好全省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继续对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各市、县(市、区)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省发展改革委将对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并将会同省司法厅共同开展全省招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估工作。

(二)随机抽查。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鼓励依托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各级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投标监督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依照职能和分工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三)重点核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结合我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各级招投标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各级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等渠道,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鼓励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目标,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创新整治方式,提升整治实效。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从9月中旬—12月上旬,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

(一)动员部署。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各设区市招投标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工作计划,对市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9月30日前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指定一名联络员,9月2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处。

(二)推进整治。10月20日前,省级有关部门完成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并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法规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10月3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省本级项目的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工作。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招投标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完成本地区招投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所属项目的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各市开展交叉核查,每个设区市选择市本级和一个县(市、区)进行整治情况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重点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和整治范围内5%—10%的项目进行核查,并将根据各地报送的整治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对工作部署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地区提高核查范围和比例;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当地政府严肃问责。

(三)总结报告。各设区市招投标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意见建议等),于12月6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区)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各设区市招投标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统筹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各级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依法纠正查处。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浙江”网站公开。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附件:1.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3.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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