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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十三五”期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9 来源: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农经〔2018〕2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十三五”期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十三五”期间实施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粮食局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十三五”期间实施方案

 

  为落实《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牢牢把握历史新方位,牢固树立发展新理念,围绕高质量、均衡性发展要求,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生态资源安全为前提,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以控制耕地河湖开发规模、降低利用强度、恢复生态功能为主线,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加大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力度,落实资源管控措施,构建耕地河湖休养生息的长效机制,推动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实现美丽浙江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尊重自然、全面保护。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尊重自然规律,实施最严格的管控,减少人为扰动,增强耕地河湖的自然循环恢复能力。将山水林田湖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统筹考虑生态功能和相互联系,予以全面保护。

  ——用养结合、综合治理。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更加注重资源养护,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强化生产者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降低资源开发强度。采取自然措施与人工措施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治理路径,全面提高资源质量和保障能力。

  ——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加强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保护措施和休养生息模式。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积极稳妥全面推进。

  ——形成合力、注重长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深化改革,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合力参与耕地河湖资源保护的格局。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制度建设,依法治理,依法管控,确保各项管护治理政策有实效、措施可落地,形成保障耕地河湖休养生息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建立完善的资源休养生息制度体系,稳步提高耕地质量,有效恢复河湖生态空间,到2020年,确保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18万亩,建设高标准农田不少于2004万亩,新增(改善)灌溉面积200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00万亩,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1%,水土流失率不超过7%。全面消除黑臭河和地表水劣Ⅴ类水体,全省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20亿立方米。基本形成农产品供给保障有力、资源利用高效、产地环境良好、生态系统稳定、田园风光优美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第一参加单位为牵头单位)

  (一)耕地休养生息

  1.适度推进山区陡坡耕地的生态退耕。

  统筹考虑生态建设和耕地保护的需要,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规模。对大部分25度以上陡坡耕地(特别是山区旱地)逐步实行生态退耕,并在充分调查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提出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地耕地、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需求。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2.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和耕地质量提升。完成“611”耕地保护工程建设,至2020年,建设不少于2004万亩高标准农田。研究出台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鼓励政策,提升现有耕地质量,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3.全面提升农业灌溉标准。

  以提升农业“两区”发展为重点,以高标准旱涝保收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为核心,以“一高二区五小”工程为载体推进农田水利建设。至2020年,新增(改善)灌溉面积200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00万亩,整治杭嘉湖圩区1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

  参加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4.加强农业污染防控。

  编制实施《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集成示范水肥一体化、新型肥料施用等现代高效施肥技术,提升耕地质量,实现化肥减量增效,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水产健康、生态养殖,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商品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和消除工业生产及城乡居民生活对耕地的影响。

  参加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环保厅、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

  5.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切实做好优先保护。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加强特殊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6.大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别设置长期定位监测点,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变化动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参加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环保厅

  7.完善耕地休养生息保障约束机制。

  完善推进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完善建立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到2020年,确保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18万亩。强化耕地质量提升各项措施的监督考核,督促区、镇政府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保养耕地,防治农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施有机肥,提高地力。对实行休耕的耕地,在休耕期内,粮食部门不安排订单粮食和最低收购价收购。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环保厅、省粮食局

  8. 完善农业计量灌溉设施。

  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完善农业灌溉供水计量设施。在加大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农田水利建设的同时,加快配备完善灌溉取用水计量设施,使之满足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的需求。对新建和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已建工程且已建设计量设施的,要进一步完善;对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要抓紧改建。

  参加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9.加大财政投入。

  完善补助政策,支持各类农业经营者因地制宜采取增施有机肥、保护性耕作、机械深耕(松)、秸秆还田、轮作等措施,积极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治理修复等工作。统筹市区两级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土壤污染修复、土壤调查监测、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建设、农产品产地常态化预警、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等方面。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合理安排专项建设基金的使用,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二)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1.全面改善河湖水域生态环境。

  大力实施河湖库塘清污(淤),全面清除污染底泥,有效清除存量淤泥,加强污(淤)泥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逐步建立清淤轮疏长效机制。结合流域区域引配水工程调度,实现河湖库塘“有淤常疏、清水长流”。系统整治江河流域,连通江河湖库水系,统筹自然生态各要素、水岸同治各措施,实施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推进中小流域综合治理,持续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至2020年,江河源头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力度继续加强,水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提升,一河(湖、溪)一韵的江南水乡面貌得以呈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1%,水土流失率不超过7%。

  参加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2.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科学确定江河湖生态流量,核定重要江河湖泊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将生态用水纳入流域水资源配置和管理。合理调整缺水地区种植结构和布局,试行退地减水,在地表水过度开发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量比较大的地区,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以流域为单元,加强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管理,合理安排重要断面下泄水量,维持河湖合理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持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参加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

  3.加强河湖生态空间管理保护。

  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达标建设。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重点抓好新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工作。优先保障河流基本生态环境用水,维护江河湖库合理水位。坚决避免束窄河道、占用水域、渠化河流的倾向,尽量保持河流、岸线自然形态,提倡采用生态型治理措施,并注意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的协调。2020年前全面完成20000公里县级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参加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

  4.深化“五水共治”,提升水环境质量。

  坚持“五水共治”、治污先行,全面实施《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管理,持续加大治污水力度,制订并发布水产养殖尾水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全面消除黑臭河和地表水劣Ⅴ类水体,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0%,全面保障饮用水安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水十条”任务。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5.加强地下水管理。

  相关市政府切实履行好本辖区地下水管理和水源转换工作主体责任,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精心组织好水源转换,加大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统筹考虑城镇化建设、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确保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20亿立方米。

  参加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6.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水生物资源。

  落实休渔禁渔期制度,积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养护和修复渔业资源。加强河湖湿地野生动物保护,深入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普宣传周”和“爱鸟周”等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依法制订并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落实管控措施。引导发展生态和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行为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

  参加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厅、省环保厅

  7.健全环境监测体系。

  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健全完善自动和手工监测相结合,涵盖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交接断面、入海河流断面和饮用水水源地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开展农村水环境监测和重点湖库、城市水体遥感监测。建设以城市为中心,沿海平原和金衢盆地等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涵盖重点港湾、重要海域的实时、动态、立体、多级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8.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深入推进全省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工作,逐步推进重点企业总磷、总氮、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9.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抓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确保与区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加强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强化节水管理,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管,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识别承载能力状况。

  参加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

  10.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支持我省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的节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活动。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落实国家水环境补偿相关政策,推动建立水环境补偿机制。深入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11.健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结合水污染防治、河长制等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河湖水土、生物资源及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加强河湖与地下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内容,提高对耕地河湖休养生息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依法明确政府、生产经营者保护耕地河湖生态环境的责任;强化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推进实施方案的落实。牵头部门每半年梳理总结一次工作进展,形成文字材料,分别于每年6月5日和11月20日之前,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二)加大宣传引导,增强保护意识

  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要认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通过互联网、传统媒体等平台积极开展耕地河湖生态环境基本状况和休养生息必要性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众更加爱护农业生态环境。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普及节水、节地、减排、低碳生产知识和技能。制定和完善鼓励公众参与耕地河湖生态保护的政策与机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耕地河湖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保护与治理水平

  加大对耕地河湖资源保护与生态建设科技研发的支持,积极开展耕地河湖生态系统演变等重大问题和生态修复领域关键、集成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队伍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加快生态保护与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国际交流,引进和推广国外先进技术。

  (四)健全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耕地河湖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法制体系。加大耕地河湖资源管控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坚决打击各类破坏农业生态的违法行为,使生态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完善耕地、河湖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及生态补偿标准,开展绩效考核试点。

 

 

 

    抄送:省农办、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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