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18-30493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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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30 08: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成本监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公办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以下简称“8号令”)对成本监审审核标准提出了更多新要求,行业规定发生了很多变化,《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浙价成〔2010〕342号)已不适应公办高中教育培养现状,所以需进行修订。

二、《办法》基本框架

该办法的基本框架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 总则(1-6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审核原则及核定成本依据。

第二部分 定价成本构成及归集(7-11条)主要是成本构成、归集、成本要素概念。

第三部分 定价成本核定(12-26条)主要是审核标准、核算方法,以及禁止性规定。

第四部分 附则(27-28条)主要是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

三、《办法》政策解读

《监审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主要有一下几个条款发生重要变化,解读如下:

(一)教职工定义

明确定义教职工所包括人员的范围。参照《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4〕22号)规定中关于教职工范围的表述,明确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不计入教职工人数。

(二)教职工工资

根据8号令第二十五条: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2009年浙江省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细则明确全省将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和合理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三)职工福利、社保、公积金等

根据8号令第二十六条: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四)维修费

根据8号令第三十一条: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

(五) 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8号令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规定,明确固定资产原值范围、分类和折旧计算原则。

 



相关政策: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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