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增强成本监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
一、《监审办法》基本框架
该办法的基本框架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1-8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审核原则及核定成本依据。
第二部分(9-13条)主要是成本构成、成本要素概念。
第三部分(14-26条)主要是审核标准、核算方法以及禁止性规定。
第四部分(27-28条)主要是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二、《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监审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主要有一下几个条款发生重要变化,解读如下:
(一)教职工人数
公办幼儿园存在在编或者签订用工合同但实际不在岗的教师,此类人员不参与保育教育活动,不应计入教职工人数,因此教职工人数原则上根据实际在岗人数核定。超编违反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因此超编人数不纳入核定范围。
(二)工资水平
根据8号令规定,增加“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违反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额外发放的工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从其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未进行工资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平均工资水平参照统计局公布的水平。
(三)修理费
根据8号令规定,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
(四)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8号令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规定,明确固定资产原值范围、分类和折旧计算原则。
明确提供食堂、住宿服务的设备、用具,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等有相应的收入来源,且不属于保育教育活动内容,不纳入定价成本范围。
(五)其他业务成本
明确“公办幼儿园对幼儿提供代办服务等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保教定价成本。”这些服务有相应的收入来源,且属于非正常的保育教育活动,其占用的保教资源费用不应计入保教定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