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民办中小学教育成本审核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
一、修订背景
随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有更多新要求,行业规定发生了变化,《浙江省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浙价成〔2006〕11号)和《浙江省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浙调查〔2014〕9号)已不适应民办中小学教育现状,所以需进行修订。
二、《监审办法》基本框架
该办法的基本框架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1-7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审核原则及核定成本依据。
第二部分(8-12条)主要是成本构成、成本要素概念。
第三部分(13-25条)主要是审核标准、核算方法以及禁止性规定。
第四部分(26-27条)主要是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三、《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监审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修订完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完善适用范围,包括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义范畴、审核原则和依据。二是完善定价成本构成和审核标准,包括定价成本构成和定义、主要指标的审核标准,以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一)办法名称变更
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出现的均为“教育收费”,因此将生均培养成本变更为教育定价成本。
(二)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构成
删除“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部分,鉴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科目为事业单位账套下设会计科目,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中不包含该科目。新增“财务费用”科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第十一条已提出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从今后发展趋势来看,应当设立财务费用项目。
(三)职工工资
《监审办法》重在合规性审核。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四)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在沿用原办法的基础上,根据8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明确固定资产原值范围、分类和折旧计算原则。
(五)学生人数
明确学生人数统计口径为实际学生人数,且根据民办中小学特色,按春秋季分段计算学生人数。
(六)寄宿制学校成本剥离方式
新增寄宿制民办学校成本核定标准,明确学生住宿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成本分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