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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18-30040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8-01-30
文件编号:浙价服〔2018〕14号 统一编号:ZJSP42-2018-0009
有效性: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30 14:18 信息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浏览次数: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公证法》、《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就调整和规范我省公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服务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各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收费范围内,根据公证服务的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

二、公证机构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可根据服务项目所耗工时、业务难易程度、责任风险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在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公证机构自主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应在收费执行前抄报当地价格、司法行政部门。

三、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的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四、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提供具体公证服务项目时,应向当事人详细说明项目的服务内容、方式、质量、时间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及支付方式,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并提供费用清单。

五、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规则,加强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管理,为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公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和收费行为。各级价格、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和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公证服务市场和价格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998〕506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3〕255号)中有关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降低证明财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25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2018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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