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浙江省物价局印发了《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浙价成〔2016〕1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通过对典型地区调研掌握了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成本情况并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征求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各市、县价格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印发。
二、《办法》的主要政策内容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一共25条,总体上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1-6条):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成本口径、监审原则及成本审核依据。
第二部分(7-21条):成本构成、成本要素概念、审核标准、核算方法的解释和说明,以及禁止性规定。
第三部分(22-23条):定价成本归集和核算。
第四部分(24-26条):各市制定实施细则依据、解释权、实施时间。
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的性质。“公办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强调两个概念,一个是“基本服务”,公办养老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特需服务,本《办法》遵循《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对于养老服务定价内容的规定,旨在对“基本服务”(即满足基本需求相关的床位和护理服务)制定成本监审规范,特需服务不在监审范围内;另一个是“定价成本”,公办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为提供基本服务有关的合理费用支出,定价成本以实际成本为基础,但不等同于实际成本,应严格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等相关规定剔除无关成本确定定价成本。
(二)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的审核标准。本《办法》明确了各定价成本要素的审核标准,其中,对部分成本要素进一步明确如下:职工人数中护理员人数的核定,根据我省出台的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的机构星级评定标准,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在合理性原则基础上进行审核;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对照统计年鉴中“人民生活——分行业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的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固定资产折旧的核定,根据会计新制度相关规定,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为原始价值和使用年限,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图书不计提折旧。
(三)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的口径。本《办法》主要有两项成本口径需要重点解释:一是政府投入的固定资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应剔除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折旧。因养老机构的房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等绝大部分由政府投资购建,成本构成中固定资产折旧占有绝对比重,计入与否对定价成本影响较大,故《办法》明确了测算两种不同口径下的定价成本,折旧计入与否的不同测算结果供定价部门决策参考。二是床位费成本。对于床位费定价成本计算,《办法》正文中提出了统一的床位费单位定价成本的计算办法,但实际监审中,还会遇到需要考虑不同户型、面积、朝向以及床位使用率等情况计算床位费成本,同时考虑到各地的特殊性,无法在办法中给予不同情况的统一计算方法,故在办法表格备注中就该问题做了指导性说明,即可按照实际使用床位数和实际床位面积等测算不同口径床位费成本,供定价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参考。
(四)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的归集。本《办法》规范的成本监审对象包含两项成本内容:床位费和护理费,这两项服务存在相关性,人员薪酬,能源使用等很难做区分,故此次制定办法时加入了相应条款,即定价成本的归集。此条款对直接成本归集和共用成本归集内容做了明确详细的说明,其中,较难把握的共用成本分摊方法,办法明确可以按照各自业务收入、床位数、护理人员等比例进行分摊。
(五)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本《办法》针对两项成本内容分别设计表式,分为床位费成本监审表、护理费成本监审表和总成本支出审核表,其中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监审表内分别设定直接成本和共用成本分摊,以便于成本归集测算,总成本支出审核表为两项成本内容的归并。根据该行业特殊性,备注中说明各地可按实际情况计算多口径成本结论,以全面反映不同前提条件下的测算结果,供定价部门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