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16-29878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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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有关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资〔2016〕143号)文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10-14 14:5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6号)提出,加快推进煤(油)改电,到2017年,完成电能替代电量90亿千瓦时,其中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1200蒸吨/小时。2016年,为推进我省供给侧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提出,对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作为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措施之一。

  为促进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的推进工作,2016年8月,我局会同省经信委印发《关于落实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有关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资〔2016〕143号),在2016年-2017年期间,对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其替代负荷的用电量价格给予优惠,即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

  若大工业用户完成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其电锅炉额定容量所对应的基本电费免收,用户折合可享受约每千瓦时0.12元的优惠;若一般工商业用户完成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其核定的替代负荷用电量,可按大工业用电的电度电价执行,以1-10千伏用户为例,用户电能替代负荷可享受约每千瓦时0.1583元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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