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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11-29529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11-01-04
文件编号:浙价服〔2011〕4号 统一编号:ZJSP42-2011-0004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温州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1-01-04 00:00 信息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浏览次数: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温州市有线数字电视

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温州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调整方案的请示》(温发改费〔2010〕3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市(含所属县、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居民用户主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0元/终端·月。居民用户第一个主终端同名同址可加装不超过2个(含)副终端,第1个副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按2元/终端·月标准收取,第2个副终端起按4元/终端·月标准收取。第4个(含)以上的终端按8元/终端·月标准收取。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低收入用户的减免政策,确定具体的减免范围和优惠幅度。

  三、为确保你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政策平稳顺利实施,上述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市人民政府决定。出台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质量,对广大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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