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算机软件
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科技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科函人〔2010〕54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提高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科70元(含上缴国家每人每科9元),上机考试另加收30元。
二、收费前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2001〕18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