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近年来,我省一些市政府价格部门采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并通过报刊或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对于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引导消费、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肯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进一步优化价格环境,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监测公布民生价格信息,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目前消费市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价格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又可以使政府及其部门更好地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价格协调和价格维权服务,是当前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具体举措,是政府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因此,监测公布民生价格信息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进。
(一)突出民生主题,科学确定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范围。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的品种首先要选择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食品、副食品和主要日用消费品、常用药品等。各地要在对当地市场进行周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居民的消费习惯和不同时期的消费热点,认真确定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的品种,公布群众需要的价格信息。随着工作深入,监测公布的品种可逐步扩展到应季性和已形成消费热点的居民消费品。各地要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有一定经营规模、影响程度较大的商场、超市及连锁经营商店作为民生价格信息的监测点。设区市监测公布的范围可从市区本级逐步扩大到所辖县(市、区)。
(二)因地制宜,多渠道公布民生价格信息。各地要选择本地区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报刊,以及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定期发布民生价格信息,也可以结合价格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利用社区电子信息平台等载体公布。价格变动频繁的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可实行每周发布制;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可实行半月或按月发布制。
(三)强化制度管理,确保监测公布信息的公信度。各地要针对信息采集、汇总、审核、公布等关键环节,制定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严把质量关。要密切与监测定点经营单位及信息员的沟通交流,加强对监测公布商品的价格巡查,确保所监测公布民生价格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四)注重价格趋势分析预测,积极发挥价格信息对市场价格预期的导向作用。在向社会公布直观的价格信息、为消费者“货比三家”提供有效服务的同时,各地还要注重对价格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市场价格走势,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尤其在市场价格波动比较明显的情况下,更要结合商品产能、市场供求、周边地区情况等因素,客观分析研判市场价格走势,积极引导市场价格预期,为政府宏观调控和消费者理性消费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不断优化信息发布平台。按照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研究开发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民生价格信息数据库平台,逐步提高信息采集、公布的信息化水平,为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近期,各地可利用省物价局在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上建立的全省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做好民生价格信息的上传和发布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价格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自觉把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商务、财政、广电、宣传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经费保障、信息发布平台等问题,着力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宣传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目的、做法和成效,加强舆论引导,让有关经营者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让广大消费者知晓和用好民生价格信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成为一项政府推动、企业支持、公众赞赏的公共服务。
(三)注重实效。各地要把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狠抓落实,抓出成效。要持之以恒,不断总结完善,不断深化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努力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