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商〔2007〕5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舟山市电力公司:
为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居民电力用户电能表前器材费用分担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能表前器材费用包括购置和安装的费用,按产权归属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别承担。产权分界点前的器材产权属供电企业,其器材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产权分界点至电能表前的器材产权属用户,其器材费用由用户承担,安装单位由用户自行选择,所需器材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前,产权分界点暂按《供电营业规则》和《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确定。其中,自2007年3月1日以后,申请新装用电的城乡不满1千伏供电的非居民用户,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产权分界点,支持物产权属供电企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20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