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
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水产局、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以前有关渔业船舶登记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索引号: | 002482031/1997-29705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省发展改革委 | 生成日期: | 1997-10-20 |
文件编号: | 浙价费〔1997〕406号 | 统一编号: | ZJSP42-1997-0011 |
有效性: | 废止 |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
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水产局、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以前有关渔业船舶登记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